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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科研经费是如何被贪污挪用的?

    2020-11-20 15:1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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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大学陈某某贪污案

陈某某, 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浙江大学原教授,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497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某某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和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均由陈某某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划入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波易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某某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898万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波易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浙江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某某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波易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某某交待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波易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某某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077万元予以套取。

二、北京邮电大学宋某某贪污案

宋某某,男,1957年4月1日出生,北京邮电大学原教授,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6个月。

北京邮电大学牵头承担“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宋某某团队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某某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蕾(在宋某某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蕾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蕾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且存有这5人68万元劳务费的存折一直放在宋某某家中。之后,在宋某某同意下,李蕾陆续将存折中款项取出32.6万元,部分和家中其它钱转存了定期,部分转入李蕾在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事发后,宋某某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三、山东大学刘某某贪污案

刘某某,男,1958年3月出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030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3年。

张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原主管。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被判刑6年。

尹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实验师。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被判刑2年。

1、以个人控制的公司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某某以新药评价中心名义成立历下科创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由刘某某实际控制,专门用于虚开发票从学校进行报销。刘某某安排报账员先后从历下科创虚开发票168.4959万元,山东大学将款项转入历下科创账户后,报账员根据刘某某的指示将其中的140.46万元交给刘某某。

2、从业务合作公司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某某安排张某某以购买实验动物的名义从上海某实验动物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285.2万元,在学校报销后,其中的41.880357万元作为员工奖励资金,刘某某指使张某某将剩余的243.31964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刘某某从某公司虚开两张金额共计19.4万元的试剂发票,山东大学将款项支付给该公司后,该款全部转入刘某某妻子个人账户中。

3、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为个人公司支付工程和设备款项。尹某某个人的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为刘某某个人的欣博公司制作实验动物笼具等设施,二人商定由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虚开购买实验动物发票,从山东大学报销后支付上述款项。两人采取上述手段,分14次套取共计119.77万元。刘某某与德州某空调安装公司业务员约定为欣博公司制作安装制冷机组和装修实验动物房,刘某某安排尹某某制作了虚假的该业务员为药评中心提供空调净化服务的合同,在学校报销8.4万元,支付上述部分工程款。后刘某某要求提供动物饲料发票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该业务员分9次虚开发票共计57.893万元,刘某某在学校进行了报销。欣博公司从某公司购买了18.225万元的设备,刘某某指使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试剂购买合同,从学校报销18.406万元支付给该公司。

4、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某某安排药评中心报账员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虚假报销的劳务费均从山东大学财务部门转至刘某某个人银行卡。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分48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共计119.88万元。

按照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横向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酬金。刘某某名下横向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93969万元应视为其个人收入。最终认定刘某某实际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0303万元。与此相对应,认定张某某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认定尹某某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

四、北京师范大学张某某贪污案

张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原副院长,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副主任。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70.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1年。

1、以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张某某利用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

2、虚增合同价款骗取科研经费购买私用越野车。财政部批复北京师范大学申报购置飞艇及控制系统95万元,列入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预算。张某某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张某某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