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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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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doc

湖北民族学院二○一六年校园

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鄂民院党发[2016]3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精神,为扎实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领导责任制,确保我校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现制定《湖北民族学院二〇一六年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学校与校属各部门签订。各部门按照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并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组织落实责任书的各项条款内容。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院属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全校的综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研究工作,扎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各部门成立本部门综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属地和职能范围内以及归属关系在本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组织、人员、责任和制度四落实。

学校及各部门综治领导小组组长为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稳定与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及政治保卫;保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防火、防盗、防诈骗、防险、防极端的制度及措施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与防护;重要场所和贵重物品的安全保卫;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协助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偶发事件的紧急快速控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本部门综治维稳、安全保卫、民事纠纷调处等工作的组织及其制度建设,做到各种示意图、制度张挂上墙;指定专人做好分类台帐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档案。

三、目标要求

1、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影响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定的各种因素和隐患,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渠道畅通、防控措施得力,把各种事端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责任范围内;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责任书签订到班级、科室、工程队和承包租赁及其从业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一旦发生安全及涉稳事件,能迅速有效控处并及时报告。

2、看好自己的门。加强责任范围内国有财物的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管理制度。做到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迅速整改。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有损毁、挪用、遮蔽学校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影响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正常使用的行为。

3、管好自己的人。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稳定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各种安全稳定法律法规,筑牢安全稳定的思想防线,提高防护意识和能力,做到单位内部无火警、无险情、无安全隐患,所属人员无参与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缠访闹访、无理取闹、涉黄涉赌涉毒、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其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违法犯罪行为事件,无重大案件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剧腐蚀物品以及贵重仪器、物品要确定专人严格桉制度管理,做到安全可靠,不出任何差错。锅炉、车辆(包括私有车辆)和供用电设施等要勤检查、细保养,做到安全运行、不出事故。

7、科学民主决策,畅通诉求回应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定期摸排、全面深入掌握可能影响单位和学校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从源头上解决师生诉求,认真做到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调解在先,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8、加强本部门的网络安全监管力度,正面引导网络舆情,教育引导并要求师生员工文明上网,严禁在网络上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伤害的言论。对所属人员在网络空间发表的涉稳或有害信息,及时发现、干预和控处,防止事态扩大或升级恶化。

9、加强流动人员及暂住人员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外来人员(含教职工房屋出租入住人员、临时工、承包租赁人员及其家属子女以及教职工的保姆、帮工和亲属等)按要求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办理居住证和其它证件,防止流动人员和暂住人员失管漏管。

10、制定年度普法规划,普法教育活动开展要有记录、图片、资料、方案、总结。

11、对学校出资配备在各部门的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牌、消防水带、水枪、防火栓、摄像头要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不能挪作它用,除正常运行损坏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

12、教育并要求本单位教职工(含家属、子女)和学生认真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饲养鸡犬、私搭乱建、违规张贴或散发各类商业性宣传单。

13、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必须事前到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核手续。

14、高度重视群防群治工作。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在综治维稳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各二级学院要支持本院学生参与校卫队工作,将校卫队员纳入学生干部范畴同等对待;积极协助、支持学校保卫处查处事故、案件;及时完成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工作

学校综治办在年度末根据州、市综合治理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考评方案》、按照学校年度综治考核细则对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以此责任书的各项具体条款为准。对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部门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和负责人及当事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授奖、晋职、晋级资格,且对部门申报文明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疏导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和停课等问题的;

2、因治安保卫组织、人员、责任和制度不落实、领导不力或工作马虎,责任范围内连续发生可防性一般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3、责任范围内发生可防性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火灾事故,使国家和个人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4、因管理防范不力,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刑事案件发案率超过2‰、治安案件发案率超过2.5‰的(以公安部门警务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综治办提出整改意见而不执行的;

对情节特别严重者,根据其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学校综治办与校属各部门各持一份。

本责任书适用一年,无新的精神不作更改,若部门领导人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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