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州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恩施自治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州科技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三条 州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州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州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及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设立恩施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州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提出有关科技奖励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奖励类别的增减及其他重大问题。
恩施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恩施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恩施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州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其做出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实际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或具有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从事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在本州内注册且属于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不分等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三条 州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科技奖励项目的数量从严掌握、宁缺勿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届奖励不超过1名;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届奖励不超过2项;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每类奖励的总数原则上均不得超过20项,且奖励数不得超过申报项目的80%。
第十四条 州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直各部门及大专院校;
(三)在本州工作的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州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州科技奖的评审。同一项目若已获得上级政府科技奖励,不得再推荐申报州科技奖。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小组,负责本行业评审及向恩施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行业评审小组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等级进行审定,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州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州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人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参评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州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两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州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州科技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州科技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州科技奖获奖人或获奖完成人的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州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州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州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奖的,由州科学技术部门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技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州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州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恩施州政规[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