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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2014-03-31 09:23:23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3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档案工作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档案工作岗位上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第四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档案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在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档案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档案专业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三)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管理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4条中的1条和5-9条中的2条:

1、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局性工作计划;

2、主持或参加编写过省(部)级档案行业标准、法规、管理办法;

3、主持或参加过大型档案专业工具书编制工作;

4、主持过档案专业重大理论研究和重要业务工作,作出有重要贡献。

5、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6、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显著,其中有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同行专家认可,或主编完成2部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

7、公开出版档案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

8、在省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或国家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

9、撰写5篇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被省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或法规、政策性文稿。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6条的1条和7-11条的2条:

1、主持制定过市州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工作标准;

2、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并独立完成或主持某个主要环节研究工作;

3、参与编制过大型档案专业参考工具书;

4、利用档案资料印证过重大史实;

5、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6、主持过档案专业理论研究和重要业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7、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

8、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显著,其中1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编完成1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

9、公开出版1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

10、在省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文章;

11、撰写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被省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

(三)申报馆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4条的2条和5-8条的2条:

1、在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总结出有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提出过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主持并参与过档案基础业务和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3、主持或参与过档案信息化或档案保护技术工作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4、主持或参与过档案科研或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5、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二等奖;

6、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1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或在市(厅)级学术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7、独立完成编辑成果5万字以上;

8、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服务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报助理馆员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档案专业工作能力,参与档案业务的研究,担任档案管理的业务工作,参与编辑档案材料工作,其专业工作能力受到好评。

(五)申报管理员者,必须能在具体档案部门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和辅助性工作,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档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直接主持管理过档案专业省部级大型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推动档案事业发展上作出重大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正式出版过独自撰写的档案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或在国际、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和实用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

(二)直接主持管理过档案专业省(部)级大型项目或重大课题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在解决重大专业技术难题中有创新、突破,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档案专业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正式出版过档案专业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参与重大科研课题研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1项。

(二)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中型项目或课题研究,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在档案专业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有价值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明显成效。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提供开拓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较系统的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对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

(三)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能对档案工作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和分析,取得较好的成果。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档案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对档案工作的规定、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提出或承担主持档案专业重大课题或项目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和了解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工作标准,能正确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重要的业务问题提供决策咨询,能承担或主持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准确地理解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专业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档案专业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档案专业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工作中,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要重视对他们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档案专业工作发展的基础。申报档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根据不同职级的要求达到相应级别的研究水平,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档案专业工作发展的桥梁。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的传授与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档案工作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档案专业工作发展的动力。要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鼓励档案专业人员在档案专业理论、专业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档案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档案专业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为档案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八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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