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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2015-05-11 09:41:37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7,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生毕业经考核合格颁发湖北民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湖北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处神奇美丽的湖北西南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恩施市。这里东连荆楚,南接潇湘,西邻渝黔,北靠陕渝,享有“鄂西林海”、“华中药库”、“世界硒都”的美誉。中国首条贯通东西的客运大通道——沪汉蓉高速铁路以及沪渝G50高速公路横贯境内。校园依山傍水,花木繁茂,碧草如茵,环境幽雅,与龙洞河美景交相辉映,相得益彰。

第三条学校监察处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或代理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基本情况

第六条 我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计划数、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层次、学制等基本情况是: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层次

学制

招生计划

收费标准

招生省份

广播电视编导

130305

本科

120

10350

面向湖北、湖南、山东、河北、河南、四川、重庆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音乐学

130202

本科

90

9000

舞蹈学

130205

本科

80

9000

美术学

130401

本科

40

9000

视觉传达设计

130502

本科

50

10350

环境设计

130503

本科

50

10350

绘画

130402

本科

30

10350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自治区)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不限制考生民族成份;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九条录取原则:我校从2015年开始不组织校考,认可各省统考(联考)成绩,对于未组织统考的专业或省份认可同类同批次院校专业成绩。考生必须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上线并填报我校志愿,我校参照专业志愿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名,其中高考文化成绩占40%,专业统考成绩占60%,综合分相同以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名,其中高考文化成绩占80%,专业统考成绩占20%,综合分相同以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

舞蹈学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名,专业成绩相同以文化分数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进行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凡通过专业复查发现有考试舞弊行为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四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由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构成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校园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校 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 编:445000

电 话:(0718)8439097、18986868255、18986868256【学校招生办公室】

(0718)8439806 【艺术学院】

(0718)8438185 【文学与传媒学院】

传 真:(0718)8439097

网 址:http://zsxx.hbmy.edu.cn

邮 箱:hbmyzsxx@163.com

QQ答疑:1592916840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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